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济源市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语全称: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JiYuan,英语缩写:IAJ。
第二条 协会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河南保监局”)审查同意并在济源市民政局核准登记的济源市保险业内的自律性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经济金融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督促会员自律,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发展,为会员提供服务,促进市场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 协会业务活动接受业务主管机关河南保监局的监督管理,同时接受登记注册机关济源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办公地址设在济源市。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基本职责是:自律与服务。重点发挥自律职能,促进市场公平、维护消费公正。同时做好维权、协调、交流和宣传等工作,为会员和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
(一) 自律职责:
1、接受河南保监局委托,制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行规行约,对保险从业人员进行资格管理;
2、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组织签订自律公约,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3、接受河南保监局委托,组织制定保险业产品、技术、服务等方面的指导性条款,报河南保监局审查同意后对外发布。
4、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培育诚信文化,加强诚信检查和监督;
5、进行自律管理,对于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的会员,可按照章程或自律公约的有关规定,实施警告、业内批评、公开谴责、支付违约金和上报河南保监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罚等惩戒措施。
(二) 服务职责:
1、参与政府和河南保监局的政策论证,提出保险业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2、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河南保监局和政府反映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
3、加强同政府部门和会员的沟通,争取有利于保险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维护保险业、会员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受理保险咨询和投诉,化解各种矛盾,及时向河南保监局上报重大投诉案件,做好河南保监局批转的投诉案件调查处理工作;
5、组织会员开展业务、技术和工作经验交流。通过刊物、网站、信息平台等形式,完善信息数据,反映业内动态,建立信息分享机制;
6、组织开展行业宣传工作,提高公众保险意识,强化市场主体法律意识,加强与媒体的沟通,正面引导舆论宣传;
7、经河南保监局授权和委托,开展保险职业与实务方面的教育培训工作;
8、加强与国内外保险协会间的交流与合作;
9、承办河南保监局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一) 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在济源市设立的保险分支机构,按照《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应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二) 凡经河南保监局批准在济源设立的各类保险中介机构、保险市场中的其他经营性企业,可自愿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三) 经当地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县级以下保险行业协会,自动加入协会,成为特别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承认和遵守本《章程》;
(二) 在济源市内依法登记、注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经保险监管机关批准,在省内从事保险业务;
(三)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单位会员设会员代表1名,代表本单位在协会履行职责。会员代表应是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单位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向协会书面报告,经确认后,继任会员代表可接任协会职务。
第十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和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 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办理入会手续;
(三) 缴纳入会费;
(四) 协会向申请单位颁发会员证书,申请单位即取得会员资格。
第十一条 会员资格的变更与终止:
(一) 单位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会员不得退会。保险中介机构经书面申请,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退会。
(三)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可暂停其行使会员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以及协会组织事项的表决权;
(二) 有权参与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和优先获得协会的服务;
(三) 有权对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讨论并决定协会的重大事项,对协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 有权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五) 享有会员代表大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协会《章程》、自律公约、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二) 执行协会的各项决议;
(三) 维护协会声誉及合法权益,关心协会建设,增强同业团结协作;
(四) 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 及时足额交纳会费和协会决议规定分摊的专项经费;
(六) 接受协会的询问和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及时提供协会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七) 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单位选派代表参加。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和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至少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河南保监局和济源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并在批准期限内完成换届。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一般由会员单位推荐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报河南保监局审查同意。理事可以连任。理事因故缺额,由该理事所在单位提名补选,任期为前任理事减去已任期后的剩余任期。当选秘书长自动成为理事。
第十八条 理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在会员中具有代表性;
(二) 能正常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三) 支持协会工作;
(四) 会员代表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 选举和罢免秘书长;
(六) 决定设立和撤销专业委员会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 制定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八) 批准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协会年度预、决算方案;
(九) 审议和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决定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由会长或会长授权副会长召集并主持。如有特殊情况,根据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的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或采取通讯会议的方式召开。召开理事会会议时,协会秘书处应提前三天书面通知各位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指定人员参加会议,并书面授权其代行理事职责。
第二十二条 协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应接受协会的统一领导。会员单位可根据性质或需要,推选本单位的分管领导和部门主要负责人成为不同专业委员会的成员。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非会长(副会长)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担任,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专业委员会不下设分支机构,其需要落实的事项交协会秘书处办理。
第二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职责:
(一) 执行协会《章程》,接受理事会的领导;
(二) 制定本专业范围内的自律规章及实施方案;
(三) 制定本专业范围内的重大活动计划;
(四) 组织实施本专业范围内与行业自律和服务等有关的重大事项,并对违约行为直接进行处理或向理事会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是协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协会日常事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应制定人、财、物等各项管理办法,细化各种办事制度,明确岗位职责,理顺工作机制。
第五章 人员管理
第二十六条 协会设会长一名(兼职)、副会长若干名。正、副会长人选可以是河南保监局提名的人员,也可是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但须通过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经河南保监局审查同意后,报当地民政局核准登记。会长、副会长在协会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保险行业的,应在一个月内辞去协会的职务,由会长、副会长继任负责人接任或重新进行提名选举。
第二十七条 会长每届任期2年,一般不连任。副会长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或主持理事会;
(二) 组织研究协会的发展规划和重大事项;
(三)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四) 向理事会提交协会工作报告,向会员大会汇报工作;
(五)提名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人选;
(六) 签发协会的重要文件;
(七) 审定重大财务项目开支;
(八)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 协会设专职秘书长1名,秘书长是协会法定代表人,协会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秘书长人选可由河南保监局提名,也可由会长或2名以上副会长提名或3名以上理事提名,也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河南保监局审查同意。
第三十条 秘书长每届任期2年,可以连选连任。秘书长在任期内,不得在保险业内外兼任其他工作。因故离任的,经理事会研究,并报河南保监局审查同意,可提前离任;秘书长提前离任后,报河南保监局同意,可由理事会指定临时秘书长或经选举程序产生。
第三十一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具有保险业一定从业经历和相应岗位的管理经验;
(三) 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具有较强的组织、沟通、协调能力,得到行业普遍认同;
(四) 年富力强,精力充沛,会长、秘书长年龄任期内一般不超过60岁。特殊情况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河南保监局审查同意,可以继续担任至任期届满;拟任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
(五) 热心协会工作,本人自愿从事协会工作;
(六) 符合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七) 会员代表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二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负责日常财务审核工作,并向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工作;
(三)根据理事会决议,聘任、聘用协会秘书处专职人员;
(四)签发协会文件和办理理事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三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任期内,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行为的,或因其他原因离任的,经理事会会议研究,报河南保监局核准,可提前离任。协会法定代表人离任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十四条 协会秘书处本着精简、高效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行业选拔与社会招聘相结合的方法,选聘专职工作人员,并逐步实现专业化、职业化、年轻化。
第三十五条 协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根据协会的工作职责和市场化原则,参考本地区事业单位平均工资水平、结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协会实际情况和行业特点提出方案,提交理事会通过后执行。专职工作人员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险以及退休制度,按照国家和所在地的有关规定,结合行业特点执行。
第六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协会经费额度的确定,既要满足工作需要,又要充分考虑未来发展,为有效地为会员服务创造条件。
第三十七条 协会可通过收取会费、接受捐赠和资助、开展服务或承办河南保监局委托事项获取收入等途径筹措经费。
(一) 会费:会费按年收取,采用固定标准、或固定标准与比例会费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办法由理事会研究提出,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二) 政府资助;
(三) 捐赠;
(四) 有偿服务所得。协会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会员欢迎、社会认可的非营利性有偿服务和市场运作;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协会各项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开展有偿服务的服务所得应全部用于自身建设和更好地为会员服务,不得分配给会员或以充抵会费形式变相进行分配,更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九条 协会经费的审计:
(一) 协会经费收支情况要保持高度透明,每年应聘请河南保监局或民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进行审计,并向理事会、河南保监局报告。
(二) 协会接受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经费,应报河南保监局,并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条 协会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河南保监局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的来源和财务开支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部门审计,并将有关情况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公布,向河南保监局报告。
第四十二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挪用和私分。
第四十三条 协会举办较大型活动,可临时单独筹集经费,但须报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四条 会员单位申请退出协会,不退会费和已交费用,也不得对协会财产提出任何要求。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须先通告各会员单位,由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通过后,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河南保监局批准。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河南保监局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算组的工作,依照有关法规执行。
第四十七条 协会经济源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处理完各种债务后,在河南保监局和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 2012年8月2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的15日内,报经河南保监局审查同意,并报当地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当地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