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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纠纷调解须知
发布时间:2013-01-14 10:44:55

  尊敬的客户:

  对于您和保险公司发生的保险合同纠纷我们表示关切。如果您希望通过本单位对纠纷进行调解,请您了解以下事项:

  一、本会受理的保险合同纠纷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涉及的保单是由我会会员单位签发;

  (二)您与保险机构发生了与保险合同相关的争议;

  (三)保险合同纠纷经当事公司处理后6个月以内;

  (四)不涉及第三方利益;

  (五)未经诉讼或仲裁程序;

  (六)保险合同纠纷金额在20万元以下;

  (七)不涉及保险精算、生命表;

  (八)不具有全局性或可能对社会或公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二、符合上述条件范围的纠纷,如果您要求本中心调解,请您填写《保险合同纠纷调解申请书》,并提供您的身份证件和相关证据。如果您委托他人代理参加纠纷调解,须提供您签发的授权委托书。

  三、符合条件的,本会将立案受理,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会调解处理中心从本会调解员中指定3名或5名调解员组成调解庭(案情简单时可选择独任调解员),于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将调解员有关情况书面通知您和当事保险公司,调解工作开始。如果您或当事保险公司有理由证明调解员须回避的,调解处理中心将重新指定调解员。

  (二)调解庭成立后,分别向您和当事保险公司询问案情,并于询问完毕后5个工作日组织调解,与您及当事保险公司协商。

  (三)经调解庭调解,如果达成调解协议书,调解庭将制作调解书,在2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如果您签收后无异议,本会将督促所涉保险机构履行调解协议。

  (四)如果经调解庭调解达不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您反悔的,调解终结,请您通过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纠纷。

  四、本会调解纠纷一般应自受理立案20个工作日内完成,遇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限,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如需延长时限的,调解处理中心将书面通知您。

  五、如果不能达成调解协议或者您在达成协议后反悔,不影响您重新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六、在本会对纠纷进行调解的过程中,您不得向社会公开披露调解纠纷的情况。

  七、在您同意本会的调解意见,当事保险公司已按调解意见执行后,您与当事保险公司应互不再追究。

  八、纠纷调解办联系电话:0371-55152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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