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调解员的调解工作,确保河南省保险合同纠纷调解委员会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保监会《关于推进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及《河南省保险合同纠纷调解处理办法》等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调解员的选聘
第一条 公司及相关单位推荐的调解员候选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诚实信用的良好品行,为人正派、善良;
(二)有8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包括3年以上从事保险客户服务、理赔或法律方面的相关岗位从业经历或管理工作经历;
(三)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与管理经验;能公正、客观、独立的判断问题和解决问题;
(四)沟通能力强,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
相关单位推荐的调解员候选人员应同时提交专业资格证明的复印件。
第二条 调解员候选人员的材料由保险合同纠纷调解处理中心(以下简称:调解处理中心)整理,提交保险合同纠纷调解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处理委员会)决定。
第三条 决定聘用的调解员,由调解处理委员会颁发聘任证书,载入《调解员名册》。
第二章 调解员的职责
第四条 调解员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合理地调解案件,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化解纠纷。
第五条 调解员应在调解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按时到达“保险合同纠纷调解处理委员会”指定地点进行调解工作。
第六条 调解案件应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当案件遇特殊情况无法按照规定时间办理完毕时,经“保险合同纠纷调解委员会”主任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0日。
第七条 调解员在主持调解工作时应做到:
(一)调解开始前向双方当事人告知调解须知事项;
(二)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主持调解工作;
(三)调解员在现场调解时应主动采取措施,防止纠纷激化,注意掌控调解现场的氛围和秩序。
第八条 调解员组织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应由双方当事人、调解员在调解笔录和协议书上分别签名确认,并送达协议书。
在规定期限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员应当终止调解工作,并引导双方当事人进入仲裁程序,由郑州仲裁委保险分会按照郑州仲裁委《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第九条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如发现相关公司在条款、服务等工作中有应改进的问题,应当草拟建议书提交调解处理中心。
第十条 调解员应按年度撰写工作总结,内容包括:
(一)本年度开展调解工作的基本情况与评价;
(二)调解、预防纠纷的成功经验和典型案例,工作中的教训、失误及其原因;
(三)对“保险合同纠纷调解委员会”工作的意见与建议。
第三章 调解员的管理
第十一条 调解处理中心负责调解员日常的管理,为调解员办理相关事务。
第十二条调解处理中心负责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调解员会议。
第十三条调解处理中心组织安排调解员的培训工作。培训内容包括:
(一)保险法、保险监管规章和人民调解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保险纠纷调解制度、运行规则;
(三)产、寿险公司的主要险种条款和业务流程;
(四)调解工作的方法、技巧与操作流程等。
第十四条调解处理中心负责提出调解员的年度评优奖励方案,由调解处理委会通过并向调解员的所属单位发出《调解员年度工作评价表》。
第十五条 调解员调解案件时,可要求调解处理中心配合调查工作和提供辅助资料;遇到疑难问题,可通过调解处理中心向专家委员咨询和寻求帮助。
第十六条 调解员工作满足以下条件,经调解处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可以续聘:
(一)按时完成调解工作;
(二)按时参加调解员会议;
(三)认真撰写建议书和年度总结报告。
第十七条 调解员在调解案件中如发生以下情况,由办公室报经调解处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决定对其解聘:
(一)被举报违法调解,故意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引发当事人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二)暗示、指使当事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被当事人举报,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证据证明调解员在调解案件中,接受当事人贿赂的;
(四)未按调解处理中心的安排出席调解,一年内累计达3次以上的。
第十八条 调解员在受聘期间辞去调解员工作,应提交书面申请。
第十九条调解员在受聘期间从所属单位离职,该调解员资格同时终止,保险合同纠纷调解处理委员会收回其聘任证书。同时,该调解员的所属单位应再推荐一名调解员补足差额。
依本条终止调解员资格的人员再次申请担任调解员的,需重新履行聘任手续。
第二十条 每年年终,调解处理中心将对调解员进行评选,对评为优秀的调解员进行精神和物质上的奖励,并进行通报表彰。各保险公司应为调解员的调解工作创造条件,并将获得优秀调解员称号做为调解员在保险公司晋级、评优的依据之一。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河南省保险合同纠纷调解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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