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发展医疗责任保险与改善医患关系研究
课题研究单位:河南保监局中介处
课题组负责人:刘际平
课题组成员:牛新中、栗文凯、李景昱
目录
一、引言..............................................(1)
二、医患纠纷频发,医患关系紧张的成因分析.... (1)
(一)医疗纠纷发展特点........................... (2)
1.数量快速增长.................................................. (2)
2.规模急剧扩大............................................. (2)
3.烈度不断增强.................................................. (3)
4.分布日益集中....................................................... (3)
5.社会舆论影响大........................................ (4)
(二)医患关系紧张的原因.......................... (4)
1.医方因素.................................................... (4)
2.患方因素..................................................... (5)
3.医患之间关系因素................................. (6)
4.医疗体制的缺陷......................................... (7)
5.医疗保障体系不健全............................ (7)
6.法制因素................................................ (7)
7.社会舆论导向不明确............................. (8)
(三)医疗纠纷产生的危害................. (8)
1.打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 (8)
2.矛盾激化产生酿成悲剧...................... (8)
3.造成医务人员严重心理负担.................... (9)
4.信息发达,对其他患者影响大................. (9)
5.引发社会关注并激起舆论负面效应........... (9)
6.影响健康消费环境............................... (10)
三、何以解忧-医疗责任保险................ (10)
(二)医疗责任保险的功能作用.............. (11)
1.社会管理功能....................................... (11)
2.支撑第三方调解机制.............................(11)
3.风险管理功能....................................(12)
(三)医疗责任保险的不足.............(12)
1.创新服务能力不足.........................(12)
2.立法支持力度不够.......................(12)
3.理赔繁琐................................................(13)
(四)江泰保险经纪公司模式..............(13)
1.设计理念.......................................... (14)
2.江泰调赔结合化解医疗纠纷的基本做法.....(15)
3.取得成效....................................................(17)
四、基于解决医患关系矛盾角度的保险创新及服务.. (18)
(一)完善医疗责任保险机制............................. ....(18)
1.延长保险期限................................................... (18)
2.扩大覆盖范围................................................ (18)
3.灵活厘定费率.............................................. (19)
4.提高理赔效率.................................................(19)
5.探索再保险模式......................................... (21)
(二)丰富医疗险种体系..........................(22)
1.引入医疗意外保险制度............................... (22)
2.引入医师职业责任保险................................ (24)
3.引入医疗器械第三者责任保险.................... (25)
(三)借鉴瑞典“病人赔偿保险模式”.........(26)
(四)强化医调委功能服务......................... (28)
1.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法律地位..........(28)
2.强化调解协议的执行机制......................... (29)
3.建立宣传引导机制...................................... (30)
(五)建立联动协作机制...............................(30)
1.部门协作机制.................................................(30)
2.司法行政部门内部协作机制........................ (30)
3. 在各医调委之间建立健全联动协作机制....... (30)
4.建立大调解联动格局.................................... (30)
5.建立指导协调机制................................... (31)
(六)提升保险公司服务能力............................ (31)
1.对接、扩充数据库....................................... (31)
2.保险公司应扩充医疗专业人才........................ (31)
3.保险公司应该从大数据中不断总结优化产品..... (31)
4.保险公司应该从保险销售延伸到医疗服务全流程...(32)
参考文献........................................................(33)
发展医疗责任保险与改善医患关系研究
一、引言
2016年10月,国务院印发《“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健康中国”第一次上升为国家战略。以普及健康生活、优化健康服务、完善健康保障、建设健康环境、发展健康产业为主线的发展规划将成为未来15年我国的重要政策导向。《纲要》提出“提升多元办医格局,优化就医环境”。医疗卫生事业历来都是政府高度重视,社会高度关注的重大民生、民心事业,切实关乎亿万民众的福祉。医疗卫生事业的和谐发展亦是社会文明程度、国家治理能力的显现,也是关乎“健康中国2030”能否顺利达成的重要指标。然而,我国正处于医疗体制改革时期,医改之路异常艰辛,涌现出的医疗纠纷频发,医患关系紧张甚至导致医患冲突、医患暴力问题异常棘手,甚至引发社会’仇医”情绪。如何缓解医患矛盾,解决部分地方出现的“群众不满意,医务人员不满意,政府不满意”的医患难题,优化医疗健康环境,已经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被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同时也是保障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正常工作及至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一项具体措施。
本文通过对医疗纠纷以及医患矛盾的现状、原因、危害进行分析总结,从改善医患关系的视角看问题,并借鉴焦作第三方调解机制,对其设计思路、运作模式、实施成效等方面进行分析介绍,并试图探索如何设计、完善医疗责任保险机制、优化第三方调解机制,进而更成熟、更彻底、更广泛的改善医患关系。
二、医患纠纷频发,医患关系紧张的成因分析
纵观全局,我国医患关系总体和谐,但在总体和谐的主流中夹杂着不和谐的支流。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民众生活质量的提升,人们在温饱之外开始追求更高层次的健康生活,健康理念在社会上得到了越来越多的人的认可和推崇,健康问题也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重视。身体有了不适普遍都会采取积极的诊疗措施,于是我国就医数量呈现逐年增长态势。而与之相对应的则是医疗资源有限,优质医疗资源更是供不应求。长期的医疗资源供需失调引发了诸多问题,就医难、医患隔阂加深、医疗纠纷频发以及医患纠纷紧张的问题成为社会难题。中国医师协会调查数据显示,约75%的医务人员认为医生的合法权益遭到威胁,约80%的医务人员对当前的医疗执业环境给出了“较差”和“极为恶劣”的评论。目前我国医疗纠纷数量不断上升,这与当今医疗技术不断提升的大环境相背离,其原因值得探讨,其现象亟待解决。
(一)医疗纠纷发展特点
近些年来,医患矛盾紧张已引发了社会关注,冲击正常医疗秩序,给医疗卫生事业造成巨大损失,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医疗纠纷的发展有以下特点:
1、数量快速增长
截至目前,卫生、统计等部门尚未向社会公布医疗纠纷、医患矛盾的相关完整数据,但我们可以从一些相关机构的调查中获取有关医疗纠纷的数据,并从中研究发现一些发展特征。
根据有关调查研究,我国医患纠纷数量呈现快速增长趋势。1991年,全国 100 家大型医院共发生医患纠纷 232件; 1998 年,全国 100 家大型医院共发生医患纠纷 1400 件。以北京市为例,2003 年约发生医疗纠纷 5000 件,2004 年约 8000 件,同比增长60% 。新世纪以来,我国医疗事故案件的受理与结案数也呈现快速增长的特点。2002 - 2009 年间,全国医疗事故案件的受理与结案的平均数分别为 11170 起和 10596 起,案件的年平均增长率分别为 7% 、9% 。医患纠纷数量的大量增长、医患矛盾的迅速升级,医患矛盾的快速增长,如何化解矛盾,减少纠纷,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安定和谐已成为当务之急。
2、规模急剧扩大
医疗纠纷频发,医患关系紧张,不仅表现数量上,也体现在规模上。在医疗纠纷发展的初期,患方出于对医疗结果、医疗质量的不满意,往往以个人或者家庭成员的形式与医疗机构对抗,但是随着医疗纠纷的演化、医患矛盾的加剧,亲戚、朋友、老乡等纷纷加入对抗的队伍中来,甚至还促生了职业的“医闹”团队,医闹队伍越发规模化、专业化。与之而来的便是医疗纠纷的处理愈发棘手,医患之间的芥蒂越发深厚,医患对抗的冲突事件愈发严重。
根据卫生部统计,2010 年全国 “医闹” 事件发生 17243起,比 5 年前多了近 7000 起。《在全国部分省市调查 “医闹”的分析报告》显示,在全国 115所被调查医院里,2004 - 2006 年度 “医闹”行为的发 生 率 分 别 为 89. 58% 、93. 75% 、97. 92% ;平均每所被调查医院发生 “医闹”的次数分别为10. 48 、15. 06 次、15. 31 次。医患矛盾的规模日益扩大,已竟成为和谐社会的重要阻碍。
3、烈度不断增强
与医患冲突的数量及规模不断增长扩大相对应的便是医疗冲突的烈度越发增强。近些年来,医患冲突已经从要挟、对峙演变为暴力袭医。患方往往由于对医疗结果及医疗过程的不满意,将对医务人员产生的不满情绪转移、发泄成为语言谩骂、人身攻击等暴力行为,甚至对医疗机构打、砸,最终酿成伤医、杀医等犯罪行为,使得医患矛盾不断加剧升级。
伤医、袭医是医患矛盾最为激烈的表现,其中以杀医事件最为恶劣。根据相关调查,在近十年间,全国各地冲击医院的恶性事件迅速增长,影响恶劣,2002 年发生 5000多起,2004 年上升到 8000 多起,2006 年则将近一万起。根据卫生部通报,仅 2012 年全国共发生恶性伤医事件 11 起,造成 35 人伤亡,其中 7人死亡。2012 年 12 月至 2013 年 7 月间,中国医院协会等机构的调查表明,中国医院场所暴力伤医事件逐年递增,每年每所医院发生的平均数从 2008 年的 20. 6 次上升到 2012 年的 27. 3 次。医患暴力事件严重扰乱医疗秩序,威胁广大医务工作者的人身安全,冲击着社会秩序。
4、分布日益集中
目前,由于我国医疗资源的分配极不均衡,东西部之间、市县乡之间医疗资源分配悬殊。大量优质的医疗资源,包括医生、技术、设备等均集中于发达地区的城市,这些发达城市一般等级较高的公立医院较多,也吸引了大量优秀医师。而中西部的欠发达地区则医疗资源相匮乏。大量的疑难杂症的病患往往涌入具备优质医疗资源的医疗机构,级别较高的医院往往人满为患,不堪重负,专家号更是难求,甚至涌现出了黄牛倒卖专家号的现象,无不反映了大型高级医院的火爆。同时,大量病患的涌入,加重了医院的医疗负担,无形中使得医疗服务的质量、就医服务体验下降,各种不满、误解情绪极易引发,从而使得这些医疗机构成为医患矛盾的高发区、重灾区。因此,医疗服务资源的分配不均、医疗机制的不合理,成为医疗纠纷频发、医患矛盾加重的重要原因。应当从根源下手,改革医疗体制机制,合理分配医疗资源,从而提升患者就医体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5、社会舆论影响大
相关资料显示,现今医患矛盾事件极易引发社会关注,成为社会焦点问题。医患之间的特殊关系变得极为微妙,甚至危险。哈尔滨杀医案后,短时间内成为舆论焦点。某网站就此事件组织问卷调查,结果竟然后60%的民众对此事件持高兴态度。广大医务人员对此深感恐惧,纷纷承受着精神痛苦及心理压力,医患之间关系紧张。民众对医疗纠纷的了解,对医患矛盾的认识,除自身的体验、经历之外,更多的是通过媒体渠道获得。一方面,媒体的报道,往往能将事情曝光,形成社会关注引发社会舆论,引起相关部门的关注,从而推动事件的公正、快速解决,一定程度上起到积极作用。但是,更多的是,媒体的一些报道往往难以客观、公正的描述,更多的是带着社会上的某些仇医、仇富、仇官等负面情绪。民众往往将对对医患纠纷事件本身的关注转移到医患双方身份上,带着先入为主的某些情绪,从而影响到理性思维,难以对事件有准确的认识,导致医患矛盾被夸大。愤慨、仇视、不满等情绪代替事件本身真相,在社会舆论的漩涡中发酵激化,导致医患双方、相关政府机构承受巨大压力,增添了社会不和谐因素。
(二)医患关系紧张的原因
1、医方因素
由于医疗事故的严重性及医疗意外不可预料性,造成大部分医生在诊疗过程中不自觉的存在自我保护意识。首先想到的是避免医疗事故,避免医疗意外,将自身医疗风险降到最低,从而自保。基于此目的,医生在行医过程中往往采取过度检查、推卸责任等行为,造成患者经济负担重、就医体验差,从而恶化医患关系。其次,我国在曾经很长一段时间采取“举证责任倒置”,该制度本身是为了保障在医疗服务中的弱者,但却使得医生对医疗安全的担忧加生,降低医疗风险,不出事故成为首要法则。此外,目前我国处于社会转型阶段,整个社会信仰缺失,浮躁之气横行。在医疗界,存在某些医生医德缺失,医风不良。加之现行的医学培养体系,主要是侧重医学技能的培育,人文教育及职业素养的培养缺失。造成越来越多的医疗服务者对患者缺乏耐心和同情心,责任心缺失,服务态度不良。相关调查结果显示,患者认为影响医院服务质量的所有因素中,医务人员医疗技术水平不高仅占 29.96%,而责任心不强占 45.97%,服务态度差占 16.47%。技术水平有限也是医患关系紧张的原因之一。一些医务人员技术水平不高,缺乏临床经验,经常出现漏诊、误诊; 对一些药物的应用指征、方法、禁忌症及配伍禁忌等不熟悉,导致误治的严重后果,引发患方身心痛苦,从而造成医疗纠纷。
2、患方因素
(1)患者期望值较大。随着科技水平以及社会条件的不断提高,医学方面也不断取得新突破。表现为医疗行业的新技术、新药物也不断研发升级,诸多疑难病情不断被攻克。于是人们潜意识中会夸大医学的能力,认为医学无所不能,认为凡是就医就应该得到药到病除的效果。然而由于人体及病理学的复杂性,医学仍有很多未解之谜。目前,仍然有很多医学问题是现在医学条件无法解决的。在人们往往难以认识到这一点的前提下,过分依赖医院,便会在接受医疗后产生或多或少的心理落差。失望则引发不满,不满则寻求发泄,于是产生医疗纠纷,加剧医患之间的矛盾。
(2)患者医学知识欠缺。 患者普遍存在“不懂医、不懂病、不懂后果”的情况,而目前已承认的疾病确诊率只有 70% ,各种急症抢救的成功率也仅为70%—80% 。然而,有些患者及其家属对医学的特殊性认识不足,医学常识匮乏,认为进了医院,出了钱接受了治疗,医生就该负责将疾病治愈,而这已经超出了现今医学领域所能达到的范畴。而一旦患者付出了高额费用又没有达到期望的治疗效果时,便会产生激烈的情绪,迁怒医院和医生,做出一些激烈行为。最后,经济问题也是医患纠纷多发的一大原因。经济条件好的患者而通常对医疗质量和服务要求较高,经济状况差的患者通常会对较高的医疗费用产生不满。
(3)心理因素。人们处于疾病的状态下,往往身体、心理承受着巨大的痛苦及大力,对医院产生巨大的依赖性。而在就医过程中,患者本身就承担着更大的痛苦,一旦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对医疗效果不满意,便会出现无法承受的心理后果,加剧医疗纠纷的产生、激化本已紧张的医患矛盾。
(4)维权意识不断增强。随着我国法律的普及,人们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一旦患方在就医过程中对医疗服务质量、医疗服务结果不满,他们便会采取一系列措施来维护自身权益,导致医疗纠纷增多。此外,随着医疗技术不断提升,患者对医疗效果往往期望过高。虽然医疗界的新技术在不断突破,但是医学有其特殊性及局限性,有些疾病仍然是医学难题。
3、医患之间关系因素
首先是医患之间信息不对称。医学具有专业性极强的特点,信息不对称现象广泛存在于医疗服务过程中。这主要包括医患双方对病情认知程度不对称、医疗服务相关信息不对称等。由于医疗机构比患者更具有信息优势,为了一些自身利益,医疗服务者往往会做出损害患者利益的事情,造成医疗服务质量降低、医患关系紧张。同时,由于患者对医疗专业性的不了解,医疗服务提供者往往利用患者对生命、身体的高度重视心理谋求利益。而引起医患矛盾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医患之间缺乏信任。有资料显示,有部分患者在就医过程中不愿提供甚至隐瞒以往的病历,以此来考验医生的水平,判定医生的诊断是否正确。甚至还有患者随身携带录音及摄像设备,对医生诊疗过程进行记录,时刻提防医生。还有的患者仅信任专家医师或者自己熟识的医生,不相信甚至排斥其他医务人员,影响最后的治疗结果。同时,一些医务人员也采取相关措施防范患者,比如不愿意甚至拒绝接诊疑难杂症患者,拒绝高风险手术,以降低医疗风险。此外,医务人员一般把疾病放在第一位,忽视了情感上与患者的沟通,造成患者不满。相关调查显示,48% 的医师认为医患关系紧张的主要原因是沟通太少,50% 的病人认为是缺少良好的沟通。
4、医疗体制的缺陷
当前,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公益性质淡化。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变,公立医院逐渐市场化经营。加之,政府投入不足,以药养医成为主要模式。越来越多的医院纷纷转向依靠群众收费维持运转的经营模式。长期以往,造成公立医疗机构逐利行为越发严重,职业道德建设薄弱,医疗资源浪费,患者经济负担加重,公益性质淡薄。
由于我国医疗卫生资源总量相对较少,据卫生部最新数据显示,中国人口数量占世界总人口数量的 22% ,而医疗卫生资源仅占世界的 2% ,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公众享受不到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另外,医疗资源配置不太合理,在地区之间、城乡之间有着很大差距,医疗资源配置东部高于西部,城市优于农村。东部经济发达地区的医疗资源数量及质量远远高于西部经济落后地区; 全国 80% 的医疗资源集中在大城市,其中 30%又集中在大医院。医疗资源在城区内相对过剩,而在大多数农村地区却相对缺乏。造成就医难、看病难的社会现象,加剧民众对医疗行业的不满。
5、医疗保障体系不健全
虽然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初步实现了全民覆盖,但是总体上仍然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医疗卫生服务的需要,表现为保障额度低、保障范围窄。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城乡医疗救助共同构成,但是目前的医保体系还不完善,在筹资水平和统筹层次等方面还不能满足公众的就医需求,再加上“以药补医”制度的存在,导致医药费用持续增长,众多家庭因病返贫,造成我国公众看病贵,医患矛盾尖锐。
6、法制因素
首先,医患关系的法制建设比较滞后,出现医患纠纷时无法可依。处理医患纠纷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不利于操作。最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虽然在患者的知情权方面有所扩大,比之前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有了很大进步,但最近几年的实施情况显示,我国用于解决医疗纠纷的相关法律法规常出现理解上的偏差,不易于执法人员的操作,不能将医疗纠纷事件及时遏制。其次,“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实施虽然保护了患者的权益,但在很大程度上束缚了医方,很多医务人员为了避免出现医疗纠纷,不得不给患者开出更多的检查以提高诊疗率,这也是导致患者的检查项目不断增多的一个主要原因。
7、社会舆论导向不明确
社会舆论和新闻媒体一般倾向于弱势群体,对医患纠纷和医疗事故的宣传较多,而对医务人员奉献精神的报道较少,使公众对医疗行业失去信心,即使出现正常的并发症,患方也会认为是医疗事故,要求医方赔偿,造成对医方不公正、不公平的现象。
(三)医疗纠纷产生的危害
1、打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
在产生医疗纠纷后,患方往往出于情绪上的悲伤、金钱方面的渴求弥补、身体的痛苦等原因,而难以采取非理性、非程序的解决方式,往往以医闹的形式扰乱医院的正常经营。其具体危害表现为以下形式:一是院方医生遭受身心压力和威胁,二是院方难以保证正常的经营秩序,三是干扰耽误其他患者的接受治疗,四是影响医院的工作效率,五是放大负面影响。
2、矛盾激化产生酿成悲剧
浙江温岭杀医、齐齐哈尔医生被高中生用铁棒打死、南京官员夫妇狂殴护士、广东潮州辱医事件……医患关系紧张,医疗纠纷升级,进而演化为医疗暴力。医患关系存在许多不和谐因素,患者就诊心存疑虑,医生行医如履薄冰,医患双方诚信的缺失,使医患矛盾更加尖锐。有文献报道,全国有73.33%的医院都曾发生过患者及其家属使用暴力殴打、威胁、辱骂医护人员的现象;59.63%的医院发生过因病人对治疗结果不满意,扰乱医院正常诊治秩序,威胁医务人员人身安全;76.67%的医院发生患者及其家属在诊疗结束后拒出院,且不交纳住院费用的情况;61.48%的医院发生过病人去世后,病人家属在医院内摆设花圈、烧纸和设置灵堂的不和谐事件。
3、造成医务人员严重心理负担
一桩一件的暴力袭医事件,不仅引发众怒,更让医生群体感到前所未有的职业上的严重危机感。全国媒体不断爆出的医疗纠纷引发的医患矛盾现象数不胜数,医闹、报复医生等多种患者不合理的维权、发泄方式时刻触动着医务人员的心,无形之中给医务人员造成极大的心理压力。“提心吊胆、如临深渊、如履薄冰”,在此社会压力之下,使得某些医务人员在行医过程中往往倾向于保守、推脱,纷纷怕担责任、避担责任、“不出事故、保障职业生涯”逐渐代替着“医者仁心、救死扶伤”成为某些医生的行医法则。
因此,越来越多的医生在接到病情紧急、情况复杂的患者时,往往把患者往别家医院推,或者通过挑选患者的方式来规避风险。据深圳市某门诊大夫说,其工作准则就是大病、难病立刻往大医院推,坚决不能让事故出在自己身上,如果出了事故这辈子职业生涯就算是画了句号。而患者往往在来回医院的路途上贻误最佳治疗时间,从而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更激发患方的心理痛苦及情感触动,做出过激行为。
由此可见,医疗纠纷的不到合理、顺畅的疏通解决,往往造成恶性循环,对医患双方均是压力,长此以往,必将造成社会上医方、患方两方的对峙抵触心理。医患若剑拔弩张,实则没有赢家。
4、信息传播,对其他患者影响大
当前信息的传播途径极为发达,尤其是像医疗纠纷这类社会敏感问题。一旦出现医疗纠纷的相关事件,首先影响的便是其他患者,尤其是同类病状的患者。在此种情形下,其他同类患者内心充满恐惧情绪,理性思维被恐惧淹没,往往忽视事情的起因、经过及结果,盲目的恐慌蔓延开来。
5、引发社会关注并激起舆论负面效应
借助移动互联网端的普及,在媒体、网络日益发达,新闻、事件的传播极度便捷。任何一个敏感事件都可以引发全国关注、全民讨论,通过广泛的社会舆论将事件发酵、促使矛盾升级、触动社会神经敏感点。媒体、新闻往往为博大众眼球、追求新闻热度,往往将某些纠纷添油加醋、删减隐情及背景,而这些夸大、不清晰的新闻往往借助媒体、互联网快速传播,不知情的民众往往被夸张吸睛的标题及概述迷惑,不去探求背景、起因及后果,传播、评论,帮助媒体炒热新闻话题,造成误导民众的不良社会效应,把微观个案的发生给放到全社会全行业贴上标签。
6、影响健康消费环境
在《“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的指引下,在健康中国理念的大背景下,社会需要建设各种健康环境,包括健康就医环境、健康诊疗过程、健康医院等。而当前医疗纠纷频发、医患关系紧张,人们“谈医色变”,医疗问题成了人们头疼的难题,这无疑对社会健康医疗大环境形成了巨大的威胁。能否缓解医患间的矛盾,降低医疗纠纷发生的频率,关系到健康中国的宏伟规划能否顺利实现。
三、何以解忧-医疗责任保险
(一)医疗责任保险
医疗责任保险是指投保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保险期内,因医疗责任发生经济赔偿或法律费用,保险公司将依照事先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地医疗责任保险是指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由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收取一定的保险费,同时承担对被保险人所发生的医疗事故给付赔偿金的责任。既可由医生个人投保,也可由医院投保,保险公司承担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工作中,因过失发生医疗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医院及医务人员(即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目前国内多数保险公司都推出了医疗责任保险这一险种,其对于减轻医院或医生的赔偿风险,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促进整个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据统计,我国 60% 的医疗机构( 二级以上) 约 6 000 余家已经配套投保了医疗责任保险。2014 年 7 月国家卫计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司法部、中国保监会出台《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要求各类医疗机构特别是公立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到 2015 年底前,全国三级公立医院参保率应当达到 100% ; 二级公立医院参保率应当达到 90% 以上。
(二)医疗责任保险的功能作用
1、社会管理功能
医疗责任保险符合当前社会的需要和要求责任保险是保险发展的最高层次,属于第三者保险,与社会公众利益紧密相关,是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一个很好的体现。同时医疗责任保险促进社会稳定,符合我国当前社会的利益需求,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时代要求的具体体现。
2、支撑第三方调解机制
为了填补医疗纠纷解决的制度缺陷,寻找快速、合理的解决医患纠纷的措施和途径,近年来,我国已出现了一种新型的医疗纠纷调解方式,即由中立的第三方调解机构解决医患之间发生的纠纷,已成为现代社会解决医患矛盾的重要措施。目前,世界各国对于医疗纠纷调解机制均有较多的尝试,并形成了诸多的纠纷调解模式,在第三方调解机制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理论和成熟的经验。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作为一种新的纠纷解决途径在我国的一些地方已经开始摸索和推广,对有效化解医患纠纷、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医疗责任保险是第三方调解制度的支撑,是第三方调解制度的完善,只有落实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才能使患者及家属明白,只有依法维权,理性地接受第三方调解,才能合理合法地处理医疗纠纷,得到合法的权利维护。因为在医院闹不仅违法甚至犯罪,而且也不能解决问题,即使闹得再大最后都要回到基于医疗责任险的第三方调解的框架中来。医疗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是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但真正的受益人却是患者。
有了医疗责任保险,第三方调解制度才不会像少了一条腿的人,再怎么向前都走的不稳,第三方调解需要医疗责任保险支撑,只有两条腿走路才能走得稳、走得远。
3、风险管理功能
医疗责任保险对医疗机构产生保护和促进作用, 医疗责任保险不仅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分担了风险而且还提高了他们的风险意识; 医疗责任保险减轻了医务人员的心理负担和医疗机构的财务负担,保障了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行及进步和发展,促进了卫生事业的进步,有助于医学的创新。
医疗责任保险可以在医患之间形成一个缓冲带,医务人员可以免受因抗辩索赔而不得不承受的紧张、不便和劳顿。目前国内多数保险公司都推出了医疗责任保险这一险种,其对于减轻医院或医生的赔偿风险,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促进整个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三)医疗责任保险的不足
1、创新服务能力不足
我国医疗责任险的覆盖面越来越广,各地承保的保险公司有喜有忧,入场退场此起彼伏。在我国医疗体制改革进程中,如何通过不断创新建设和发展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加强医疗机构内部管理和提升医疗技术水平,激发保险公司推行医疗责任保险的积极性,已经成为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建构的瓶颈性难题。总之,医疗责任险在不断的尝试和改进中维持和拓展。
2、立法支持力度不够
医疗责任险没有统一的、强制的立法, 目前英、美等国家由于实行强制性医疗责任险,医疗责任险投保率几乎达到 100% ,而医疗纠纷的发生率仅为7% ,远远低于我国。而在我国,《侵权责任法》颁布后,医疗损害赔偿有了统一的法律依据,而医疗责任保险法律法规仍未完善。现阶段,我国并未对医疗责任保险像交强险那样法定强制性进行投保,且医疗责任保险运行时会出现一方面保险公司经营效益不很乐观,另一方面大多数医院所支付的保费又均高于保险公司实际赔付金额的现象。
根据《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 “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虽然有些地市,政府出台行政规章在建立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同时要求医疗机构强制性地投保医疗责任保险,但是没有统一的、强制的立法支持,医疗机构在对保险公司理赔效果不满意或保险公司在成本效益存在差距的情况下则会选择退出,从而使得第三方调解机制难以发挥作用。
3、理赔繁琐
医疗责任险的理赔程序复杂且时限长 发生医疗纠纷后,及时认定损害赔偿并使受害人从保险人处得到偿付,直接关系到医疗责任保险的实际运行效果。
根据《保险法》第 50 条第 2 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付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因此,医疗责任保险的前提是存在医疗过错或过失责任,有责任才能产生理赔,而认定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或过失责任则需要通过司法鉴定或医学会鉴定。加上保险公司自身服务能力、专业能力方面的不足,存在市场管理不规范的现象,社会普遍对保险公司存在“买保险容易,赔起来难”的认识与评价。
保险公司的理赔工作受限于鉴定结论的认定难以开展,且理赔事项还需上报省公司审批,更使得理赔时限长,造成第三方调解协议达成后因理赔难而产生新的矛盾,有碍第三方调解机制的顺利运行,又由于第三方调解协议是医患双方达成的合同,最后只能由医方先行支付再向保险公司索赔,程序复杂且时限长,从而产生一系列的矛盾。
(四)江泰保险经纪公司模式
全国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基本形成了三种模式。一种是政府主导型的人民调解,司法行政部门在基层成立医调委,政府给予一定经费和人员编制,卫生部门鼓励、指导医疗机构投保医疗责任保险。采用这种模式无疑会加重政府负担;二是保险公司主导型的人民调解,医调委由保险公司进行管理,并根据赔付率情况提供经费。这种模式变相的把医调委变成了保险公司的核赔定损部门,对医院或患者缺乏公信力;三是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模式。卫生行政部门引入保险经纪人制度,实施全省(或市)医疗责任保险统保,用金融保险制度创新整合社会资源,化解医患矛盾。保险经纪人成立或参与第三方人民纠纷调解组织,调赔结合,有效地化解了医疗纠纷。
三种模式相比较,后一种更能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一是把政府从具体的医疗纠纷事务中解脱出来,用金融保险制度创新实现政府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创新。二是节约政府有限的人力财力资源,用市场机制解决医疗纠纷。三是解决了保险公司在医责险赔付上的“一言堂”,确保医调工作的“中立与公正”。四是针对成因复杂、技术性极强的医疗纠纷,建立的第三方人民调解和保险经纪人专业服务体系,更能平衡各方利益,避免了调解金额、保险赔付和保险费不断上涨的恶性循环,实现了多方共赢的局面。这种模式得到了李克强总理、刘延东副总理的肯定,同时也得到了中国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卫生部张茅书记的赞许。
江泰保险经纪公司焦作探索的“医责险+医调委”模式正是第三种,“中立的人民调解和保险经纪,这两个专业的第三方服务是这种模式取得成效的关键。”焦作市医调委不吃“财政饭”,由保险经纪公司负责其运行费用。保险经纪公司运营医责险比保险公司更有优势,保险经纪公司可以选择有能力、服务好、信誉高的多家保险公司组成医责险共保体,整合保险资源,共同分担医责险的高额赔付风险。同时“调赔结合机制”将保险定损理赔权从保险公司一家转移到由医学专家、法律专家、医调委、保险人、经纪人组成的评鉴会及合议会,保证了公正性。
1、设计理念
(1)为政府创新社会管理提供专业辅助,建立保险统保制度,把普通的医疗责任保险产品转化为满足医疗机构化解医疗纠纷的“准公共产品”,用规模解决保险赔付率高、保险范围窄、保障额度低的问题。
(2)建立中立、公正的医调委,主动调解纠纷、现场调解,转移纠纷到院外,把医疗机构从医疗纠纷中解脱出来,平息医闹,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为疏通医患纠纷铺设一条公平、便捷通道。
(3)通过保、调、赔、防的一体化设计与运行,平衡各方利益,控制风险,形成可持续的保障机制。
(4)建立风险管理机制,通过保险经纪人专业服务,通过案例和数据分析,向行管部门和医疗机构提供风险防范建议。
(5)建立统一的保险与调解网站(卫生与健康保险网),集中数据,为行业安全与质量管理、纠纷管理创建大平台。
(6)医调委设立和运行费用由江泰公司予以保障,节约行政资源,协助政府财政平衡各方面需求的矛盾。
(7)调解赔付率,在解决患者诉求的同时,通过专业调解、诉讼管理和风险防范服务,减少医疗机构保险支出,增强保险公司信心。
2、江泰调赔结合化解医疗纠纷的基本做法
焦作“医责险+医调委”模式,实际上是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产物。江泰保险经纪公司受焦作市卫生局委托,在充分调研医疗机构需求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量身定做了焦作市医责险产品,基本做法是:以建立专业第三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体系与实施医责险区域统保为基础,通过合议制医疗行为过错评鉴会,认定医疗过错和赔偿责任,将纠纷调解和保险理赔紧密结合,建立起公平化解医疗纠纷、转移卫生行业风险的社会分担机制。改进后的保险产品更加贴近投保的医疗机构实际需求,医疗机构参保积极性极大提高,愿意积极配合医调委调解处理纠纷。
同时,医调委调解过程也对保险机构全程公开,接受监督;评鉴会各方独立发表意见,重大疑难案件通过合议委员会集体研究。作为调解和保险赔偿的共同依据,评鉴结论以公平、合法为原则,避免了调解和保险相互脱节,重复定责、定损的情况,理赔周期明显缩短。
(1)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
通过政府令或行政部门文件,明确公立医院都应参加全省医疗责任保险统保,并在制度上、组织上采取措施予以落实;江泰公司协助卫生部门辅助医疗机构代表制定适合医疗机构需求的医疗责任保险条款,并运用市场机制公开选择保险公司承保医责险;江泰公司为医疗机构提供包括从保险条款设计、选择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风险防范培训、纠纷综合解决、保险事故索赔等专业化市场化的保险经纪服务。
(2)医疗纠纷调处与保险经纪服务相结合
在经纪人协助下,通过市医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将社会大调解和司法诉讼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参保医疗机构医疗纠纷经济赔偿责任,转由医责险承保公司依约承担,让患方尽快拿到赔款。医疗纠纷社会处理与医责险赔偿无缝对接,为维护患方的合法权益提供切实经济保障,把医疗机构对患方的赔偿落到实处,杜绝“空调”“空判”,使医疗纠纷处理达到实体“案结事了”。
(3)纠纷化解与风险防范相结合
通过调解和保险赔付,研究纠纷成因和发展化解过程,检讨在制度、管理、操作、态度和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运用专业知识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及时反馈,供医疗机构和相关行政部门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4)统一受理
医疗纠纷案件发生后,医疗机构向江泰公司统一报案。江泰公司受理报案后,将符合保险责任的及时转报保险公司,同时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转报案;配合医调委做好对案件的调解工作;同步协调医疗机构与保险公司保险关系。
(5)统一鉴定
江泰公司、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参加市医调委召开的医责险保险事故评鉴会,统一定性、定责、定损、计赔。评鉴意见作为调解员调解纠纷的参考依据,供医疗机构参与医疗纠纷调解时掌握赔偿金额。
(6)统一调解
参保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案件交由市医调委统一安排调解。保险责任评估意见供医调委调解案件时参考。
(7)统一服务
受理医疗纠纷后,根据案件进入调解和非调解不同解决途径,江泰公司制定相应的保险经纪、法律服务方案,并统一安排人员提供全程服务。
(8)统一保险赔付
对参保医疗机构的保险赔偿,统一由江泰公司协助医疗机构向保险公司索赔。确保快捷、便利。
(9)统一风险防范
市医调委设立风险防范与培训部,集合医调委、江泰公司和保险公司及其他社会专业组织,为参保医疗机构提供专业的风险防范服务。
3、取得成效
医调委受到医患双方认可,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应。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退休法官讲道,他当初并没有想到退休后还会从事新的工作。去年年初,焦作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成立,由他来担任主任。“最初抱着试试看的想法,但越干越有成就感。”医调委共有6名调解员,全都由有经验的医院、法院和公安局的退休人员担任。
该法官介绍,他们从2015年3月开始工作,调解员接到医患纠纷案件后赶到现场,讲明医调委性质,将纠纷从医院引到医调委解决。医患双方填写申请单并约好时间后,轮流从438名医生中抽取3名医学专家,从32名律师中抽取1名法学专家,由专家给出评鉴意见,定责定损。调解员根据专家评鉴意见,积极与医患双方进行沟通,最终努力达成调解协议。
据悉,这套医疗纠纷调解机制,如今已经在焦作市30多家医院开始实施。2015年下半年,调节机制带来的良好效果逐步显现,“发生医疗纠纷找医调委”开始成为医患双方的共识。调解背后有统保的医疗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医责险”)作为支撑,参保医责险的医院出现医患纠纷并获成功调解后,由保险公司赔付费用。据介绍,从2015年5月参保工作启动以来,截至2016年10月30日,焦作共有31家医疗机构参保,其中,二级、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已全部参保,一级医疗机构有4家参保。
数据显示,该机制运行一年多来,焦作市医调委共受理医疗纠纷案件256起,结案221起,其中成功调解案件176起,调解协议的履行率达100%,至今无一例反悔。与往年同期相比,法院受理医疗纠纷案件数量下降48%。数字变化的背后,是焦作市积极探索“医责险+医调委”方式化解医疗纠纷,改善医疗机构执业环境,缓解医患矛盾所取得的良好社会效果。
四、基于解决医患关系矛盾角度的保险创新及服务
(一)完善医疗责任保险机制
1、延长保险期限
中国保险公司规定的医疗责任保险公司的期限为一年,意思就是在这一年内发生的医疗事故侵权,保险公司在其承保的范围及额度内给予赔偿,而对于发生在这个期限内,但是于这个期限外发现并提出赔偿请求的,则不在保险公司受理范围内。无疑,这样保险公司可以避免“长尾问题”,降低经营风险。但这样的规定却是对医疗机构和患方极为不利的,由于医学的复杂性,很多病症具有较强的隐藏性,在保险期间埋下的隐患可能超出保险期间才有表现,并且不同的病症潜伏期不同,也存在个体差异对病症表现的影响。因此应当合理划定索赔期间,增强投保人的积极性。
2、扩大覆盖范围
目前中国的各保险公司医疗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大都是医疗事故,而将医疗意外、并发症、医院的物理环境所造成的损害等排除在外。据调查,在所有的医疗纠纷中,只有不足 20%经鉴定或审理被确定为医疗事故,而真正给医方带来困扰往往是不为医疗责任保险所承保的医疗意外和并发症所引起的医疗纠纷。
另外在现实生活中,医疗纠纷的发生不少是因为医院的物理环境所致的损害,例如地面湿滑导致患方摔倒,电梯出现故障等等。这些都在医疗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之外。这样就出现了供求之间的矛盾,保险公司所提供的,不是医疗机构所需要的险别。
3、灵活厘定费率
医疗责任保险是一项有着严格的科学性的保险险种。由于医疗行为并不是统一的行为,而是有着极大的差异和风险的行为。因此在保险费率的厘定方面就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在我国,由于医疗责任保险起步,统计资料较少,因此,现有的从事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费率厘定方面都运用比较简单和模糊的方式,即根据医院的床位以及医务人员的数目来计算保费。这样一种方式无法科学的反映出保险费用与所保风险之间的关系。使得保费的收取并不能够使保险公司有效的通过保费这个调节工具来控制自己的风险。因此,如何来合理的运用保险费用这样一个调节工具,既使得保险费用与所保风险相一致,也让保险费用的收取成为激励各个医院努力减少医疗责任保险的有效经济工具,是目前我国医疗责任保险面临的无法避免的问题。
在我国,根据医院的规模以及医疗水平,将医院分为了不同的级别。不同级别的医院的医疗风险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一般来说,级别较高的三级医院,承担着主要的危重病患的治疗工作,这些救治工作比较复杂,其中更容易发生一些医疗纠纷和医疗损害,因此,这些三级医院的医疗损害的赔偿率相对来说比较高,而对于一保险费用作为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是保险公司进行风险集中和风险分散的重要基础,因此如何合理的收取保费是一个保险能够得以运行的重要保证。同时,保险费对于投保人来说,更是一个重要的因素,也起到了调节杠杆的作用。当保险费用较为合理的情况下,会有更多的医院自愿的参加到保险中来,这样也就可以避免一些医院拖欠甚至消极不缴保险费用的情形。因此,合理的收取保险费对于医疗责任保险的良好运行和发展是至关重要的,也是保险公司应当更加着重进行深入研究的方面。
4、提高理赔效率
一项医疗纠纷,从医疗损害行为发生开始到最后被认定为属于可赔偿的保险范围,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过程,需要漫长的时间。以阳光保险的一份医疗责任保险的保单为例,该保险单规定:如果保险公司确定索赔材料已经齐全,在 10 个工作日内对医疗机构按照保单约定进行赔偿。但是所需的材料包括出险通知书、患者书面索赔申请、患者身份证明、患者死亡证明(发生患者死亡时)、卫技人员(医生、护士)的执业证书、卫技人员(除医生、护士外的其他卫技人员)的职称证书、卫技人员与医疗机构劳务合同证明、调解协议书(本调解协议书由医患双方共同签署,并由调解方签字确认;且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盖章),协议书的调解结果为索赔的依据)、损失的相关单证与发票(本次医疗责任统保保险索赔以调解协议书的结果为准,医疗机构应将从患方取得的书面索赔申请、赔款收条、相关门诊及住院病历、医疗发票等材料提交给保险公司)、患方在收到赔款时出具的收条、医疗机构出具的事故说明(需说明事故情况、调解处理结果)、能证明协议调解结果的其它相关材料。
这些材料的搜集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耗时不短。而且如果没有专业人士的指导,恐怕对于患者来说是一件难度不小的事情,这样复杂而漫长的过程让很多患者望之却步。而在这期间,患者则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而且很有可能医疗损害导致的损害行为较为严重,需要进一步的治疗,而进一步的治疗需要花费大量的费用,而这些费用对于患者来说是一个很大的负担,甚至有一些经济条件较差的患者,因为没有办法支付医疗费用而被迫停止治疗,贻误病情,产生生命危险。这样迟来的正义,漫长的保险理赔过程,使得患者不愿意通过正常的渠道来得到应当得到的医疗损害赔偿,而选择找医院赔偿,甚至产生于院方发生冲突等严重的后果。也因为理赔过程的漫长,无法达到及时的理赔,使得很多医疗机构不愿意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因此,如何合理的设计理赔的过程,使其能够迅速而顺利的完成,对于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一方尤为重要。因此,在进行医疗责任保险条款的设计上,应当明确从事故申报到完成整个流程最长的理赔时间,并且是一个合理的时间段。这样就可以让患者和医疗机构都有一个合理的预期,不会产生太大的不信任。同时,对于患者经济情况困难,无法负担医疗损害行为导致的继续治疗的费用,而且医疗损害行为明显,通过初步估计很大程度上属于所应当承保的医疗损害行为的医疗损害行为,应当实施特殊的“绿色通道”制度,进行先行的赔偿和垫付治疗因医疗损害而导致的损害的费用。这样就可以解决医疗赔偿不及时导致的不公平行为和因此而导致的医疗纠纷升级,甚至产生恶性的“医闹”行为的风险。这样的制度设计,能够最大限度的缓解医院的压力,这样更加吸引医疗机构自愿的加入医疗责任保险中来,为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助力。
5、探索再保险模式
再保险在整个保险市场上有着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再保险可以扩大承保能力。实际上,所有的保险人,不管其规模有多大,都需要比其财务资源所允许的更大的承保能力。而再保险恰恰可以满足这种需求。再保险可以提供更大的险类承保能力和保险费量承保能力两种承保能力。更大的险类承保能力是指当对个别损失风险要求较大金额的保障,就需要扩大险类的承保能力。即原本没有足够的资本金承保的保险机构可以通过再保险这样一种那个方式,承保超过自身能力的保险险种。而另外一种情况是个别客户的风险可能大于保险人通常承保的风险,保险人由于其风险太大不愿意提供保险服务,这种情况下就可以通过再保险,将该保险人的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并且承担超出其承保范围的风险。医疗责任保险的承保风险相对较大,很多保险机构由于其风险较大而不愿意参加承保,还有一些保险机构因为其能力有限而无力承担医疗责任保险这样一个险种。
其次,再保险可以起到稳定经营的作用。应为社会和经济环境的变化会导致保险公司的保险经营结果出现波动,而且保险本身也因为其具有风险性和不确定性导致保险机构在承保风险的同时具有一定的不可预测性。因此,保险的这种具有波动性的特点,导致保险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存在着经营风险,甚至是破产的风险。而再保险则为保险机构所承保的风险进行再次保险,再次的分散,就大大的降低了风险,保证了保险公司的平稳运行。在医疗保险领域推动再保险的险种,可以降低承保的保险机构的风险,增强承保的保险机构的信心,这样也可以使更多的保险机构加入到医疗责任保险市场中来,从而达到活跃市场的作用。
第三,再保险可以帮助保险机构退出经营。当保险人不打算承保某一类风险,设法从特定的保险领域退出时,可以将整个业务分保出去,这样就可以避免大量的解除保险合同造成被保险人的风险。再保险的这项作用对于保险机构和被保险人来说都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具体到医疗责任保险,当医疗责任保险的承保保险机构因为某种原因而想要退出医疗责任保险市场时,如果没有这样一个再保险制度作为支撑,很可能导致其所承保的保险项目出现大量的解除保险合同的现象,而这样就导致投保的医疗机构产生了麻烦,医疗机构要寻找其他的保险公司进行重新的投保,这不仅加重了医疗机构的负担,而且增加了医疗机构的风险,在寻找的过程中如果发生了医疗纠纷,就可能导致医疗机构要自己承担这部分的风险。因此,在医疗责任保险领域倡导和推广再保险,对于保险所涉及的各方都是有好处的。
因此,基于以上几点,应当在我国的医疗责任保险领域推行再保险制度,将再保险作为医疗责任保险的风险的二次转移,不仅降低了保险机构的风险,而且对于再保险公司来说增加了相应的业务量,而根据大数法则这样一个原理,再保险机构集中了更多的风险,也就降低了其风险,这样就可以将整个保险项目的风险降低,有利于整个医疗责任保险领域的稳定。同时,再保险机构中有相应的专业的保险人才,可以帮助保险机构增强在所保险种上的知识,进行业务指导。这些都有助于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
(二)丰富医疗险种体系
1、引入医疗意外保险制度
医学科学的特征决定了医疗意外风险的客观存在性和复杂性,医疗意外乃当前医疗纠纷的重要诱因。对于因医疗意外引发的医疗纠纷,部分法院在判决中依据公平责任原则判定医疗机构和患者分摊风险责任。应当说,这一针对当下医疗纠纷现状所采取的折中对策,不仅很难减轻患者的负担,反而极大地加重了医疗机构的成本,无法取得良好的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在实践中,存在很多医疗纠纷都是由于医疗意外引起的,而通过医疗责任保险难以达到化解纠纷、转移矛盾的目的,甚至加深了医患双方的矛盾。患方往往由于不理解、不接受医疗意外,认为凡是看了医生做了手术就应该康复,出了问题就是医院的过错。而事实上医疗意外在医患纠纷中的占比不可小视,目前的第三方调解机制中,虽然医疗责任保险为化解纠纷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却无法解决由于意外导致的医疗纠纷,应当引入医疗意外保险。医疗意外险配合医疗责任险完善并支撑了第三方调解机制,使得第三方调解机制越发的富有生命力,能更好地化解医患矛盾。
我国卫计委提出“推进医疗责任险,探索医疗意外险”,这表明医疗意外险已经进入决策层的视线,医疗意外险的探索和推广有助于完善医疗责任险的推进,有利于第三方调解机制的顺利运行。
从更加妥善地解决医疗纠纷、充分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及有效转嫁医疗机构财务风险的角度考虑,江泰公司近两年一直在加大投入开展医疗意外保险的研发及推广工作。作为保险经纪人,在参考多年累积的医疗责任保险赔付大数据的基础上,研发了涵盖手术综合意外、心外及心内科意外、产科意外、神经外科意外、骨科意外等医疗意外保险产品,并将继续研发适合于医疗场景推广的意外险产品,产品研发将倾向于向“小而精”的方向发展,同时降低保费水平,以使更多的患者可以得到不同程度的保障。同时可根据医院的特色科室需求,以量身定做的理念研发特色产品。
高效赔付是保险的核心目的及意义,医疗意外险更应实现保险赔付的简单及快速的目标。作为医疗意外险的运作方,更应该不断优化理赔流程、提高理赔时效。具体做法建议如下:
(1)进一步加强医务人员风险防范及保险观念
组织医院医务人员及特定科室医务人员进行相关医疗执业风险防范及保险知识培训,增强医务人员风险防范及通过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险化解医疗纠纷的意识,加强医务人员对保险的意义及基本知识的正确理解。
(2)大力支持推广医疗意外险
由运作方搭建并不断优化医疗意外保险互联网推广平台,配合工作人员的现场服务,为患者参保及理赔提供便利,并发挥互联网信息传播快速、广泛和易用性优势,为民众普及医疗意外风险及保险知识。医务人员在充分了解医疗意外险的作用及基本知识的基础上,可恰当地向患者或其家属介绍医疗意外险概念。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运作方应开展相应专题的公益宣传工作,包括在卫生、保监、司法等行政部门的支持下,通过电视、报纸等媒体进行宣传;在医院的支持下,通过医院内面向患者的宣传载体进行相关的公益宣传。
(3)探索开展第三方见证工作
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积极支持医院开展第三方见证工作,参与医患之间术前谈话。开展第三方见证工作一方面可大幅减少因告知不足产生医疗纠纷的情况,另一方面也可以恰当地向患方推荐通过医疗意外险转移手术意外风险的手段,通过实践,此工作对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及推广医疗意外险比较有效。
(4)积极扩展推广效果
根据市人民医院推广医疗意外险的实践情况,相关运作方应通过认真调研,找出问题,并对推广机制不断优化;同时,争取卫生、司法、保监等行政部门的大力支持,在政府部门的监管及推动下,通过政府部门发文等行政手段,加大医疗意外险的推广力度,并将市人民医院的推广效果及做法,有效地扩展至市内其他医疗机构,以使医疗意外险推广工作形成规模及长效机制,稳固其推广效果。
2、引入医师职业责任保险
医师职业责任保险就是专门的医疗工作者因其在工作过程中因自己的疏忽或者过失而对患者及其家属造成一定人身伤害或损失的一种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在一些西方发达国家,根据医师具体职位和领域的不同,将医师职业责任保险又称为外科医师职业责任保险、内科医师职业责任保险和牙科医师职业责任保险。在此,需要强调的是,这种类型的保险不仅承担着保险人所应该支付的赔付金,同时还包括其诉讼费用。
医师职业责任保险是国际上非常普遍的职业责任保险之一,在国外已有几十年的历史并逐步发展为比较成熟的险种。然而在我国,由于重机构轻个人现象的普遍存在以及由于经济水平、法律制度、保险意识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医师职业责任保险尚在襁褓之中。不但在实务上没有建立全社会统一的、综合性的医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而且在理论上对医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的研究也显得十分薄弱,尤其是对医师职业责任保险的基本制度的建构和认识,还十分模糊。
医师执业风险普遍存在。医师们在对患者进行诊治的时候,如果不能很好的把握这一患者的病情发展过程,则往往会很容易因对病情掌握不够充分或者对病情判断不够准确而出现的误诊、错诊等。而且有病情的发展是一个不可控的过程,这一过程往往还伴随着新病症的产生,如果医师不能及时发现或者了解这一变化情况,则往往会出现耽误预防和及时处理等工作,最终也会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
任何一个事故的发生都有可以发掘和控制的因素,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可预期或者难以界定的原因,因此,对于医疗事故来说也同样存在着一些难以界定的其他原因。随着科学技术和医疗技术水平的不断发展和更新,患者及家属们对于医疗结果的期望值也越来越高,他们认为有了高科技的设备再加之医师们的努力,很多疑难杂症肯定能够被解决,而对于医师们来说,他们却发觉自己越来越难以熟练地掌握这些高科技医疗设备技术。对于医师们来说,医疗经验在医疗行为过程中尤为重要,在长期临床实践中经验的积累后才能更好地降低医疗过程中事故的发生率,而在这一经验积累期间,医师们则往往会很容易出现技术事故。除此之外,在现在这样一个讲就高效率的社会,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对于医学来说也不例外,越来越细的学科专业分工使得医师们只专业于自己所研究的专业知识,而对于其他相关专业的了解却知之甚少。而在现实的临床实践中,患者们的疾病往往是综合性的,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需要医师们用一些他们不熟悉的药物,则往往就会出现差错,最终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
3、引入医疗器械第三者责任保险
现代医疗机构中,医疗器械得到广泛应用,没有运行良好的医疗器械,医院的各项业务工作就无法正常进行。现代化的诊断、治疗都高度依赖医疗器械,因此器械的质量直接关系到临床诊治的效果,器械的应用质量差,尤其是器械安全性低,会对使用者和患者的身体健康带来极大的损害。诊断器械的故障导致误诊和漏诊,或因治疗仪器的质量问题而无法保证治疗功能的正常发挥,严重时甚至会危及人的生命。以下事例都是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事实,是媒体报道得最多的:
医疗机构使用医疗器械过程中出现的事故;
电刀漏电,致使病人死亡;
呼吸机使用不当,造成病人二次感染;
放疗医务人员防护不当,导致患放射病;
婴儿培养箱温度过高,婴儿死亡;
牙科器械消毒不合格,病人交叉感染肝炎、艾滋病;
心脏起搏器电池提前耗竭,病人死亡。
这些器械事故的发生是很惨痛的教训,上市后医疗器械暴露出的安全性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影响医疗质量和信誉同时,使得原本就极其紧张的医患关系进一步恶化。医疗器械的使用对象是人,其安全性关乎性命,医疗器械安全隐患问题值得重视。在生产和流通环节,医疗器械处于政府强大的质量监管之下,而作为决定器械最终发挥其应有效能的质控管理主体的医院,却缺乏相应管理意识和风险管控程序,使在用医疗器械的管理成为其中的薄弱一环。近年来,作为医疗行为重要物质技术基础的医疗器械,因使用或管理不当而造成患者损害事例屡见不鲜,且有呈上升趋势,医疗风险明显增大。
医疗器械保险并不是一个新概念,然而给医疗器械买保险,对于我国医疗机构来说却是一个新生的事物。给医疗器械买保险,一旦发生器械不良事件,保险公司会根据协议对事件的处理以及赔偿负责,减轻医院负担,同时保障受害人相应权益。贵重器械保险,更是有助于分担医院运营风险。
(三)借鉴瑞典“病人赔偿保险模式”
瑞典在处理医疗纠纷方式,具有典型的社会保险的特征,这也是瑞典这样社会保障体系完善,保险制度完善,保险观念深入到每个人的日常生活的国家所特有的,称之为“Patient Compensation Insurance”,即病人赔偿保险制度。该制度开始于 1975年,到现在已经有三十多年的历史了,在这三十多年的运行中,取得了很好的社会反响,同时影响了北欧很多国家在医疗纠纷解决过程中采取类似的责任保险制度。
瑞典的这项“病人赔偿保险制度”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之上的。在成立之初,由一些私人保险公司共同成立一个保险公司协会作为保险人。由负责公共卫生的郡议会作为投保人,当病人在公立医院就医时发生医疗纠纷,一旦被确认为保险事故,则受害的病人就可以要求承保“病人赔偿保险”的保险协会进行赔偿。虽然这并不是一个强制性的保险,但是对于将保险视作避免生活风险的重要手段的瑞典人,很多私立医院也都自愿的参保“病人赔偿保险”。在瑞典,几乎所有的私立医疗机构都参加了这项保险。因此,无论在哪种医院就医,在瑞典,都可以享受“病人赔偿保险”的保障。
瑞典的“病人赔偿保险制度”最大的特色在于其赔偿的基础并非是医护人员有过错,而是以无过错责任作为赔偿的责任基础。当一个医疗纠纷发生后,无需经过复杂的过错认定,只需要进行简单的审核就可以向受害人提供保险赔偿金。“病人赔偿保险制度”之所以选择这样一种方式进行赔偿,是有着深刻的社会基础的。因为当一个医疗纠纷发生后,想要确定医生是否具有过错,需要复杂的鉴定过程,其中耗时太长,往往导致受害人没有办法得到及时的赔偿,甚至影响受害人的及时救治。因此,这种迟到的正义,对于医疗纠纷的受害人来说是不公平的。而这种不以过错为基础的“病人赔偿保险制度”,正好是弥补了这样一个漏洞。瑞典的病人赔偿保险制度与传统的侵权责任是并存的。患者向保险机构提出保险赔偿请求,并不影响患者因为医护人员的过失而提出民事损害赔偿的权利,只不过在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请求时要扣除在“病人赔偿保险”中得到的理赔额。这样一种制度很好的维护了患者的利益,更加有利于医患纠纷的解决和医患关系的缓解。
瑞典的“病人赔偿保险”的保险费用来源于郡议会和私人医院的保险费。其保险费率的计算有别于一般的其他的保险产品的费率计算方法,而采取回溯式的计算方式。即依照过去一年的保险理赔支出的费用和保险人的运营成本来进行保险费用的调整,然后再按照郡议会辖区内的人口数来计算郡议会应当缴纳的保险费用。而郡议会是利用税收来支付保险费用的,这也就将“病人赔偿保险”的风险转移到了社会大众来承担,也就充分体现了保险的分担社会风险的作用。
“病人赔偿保险”虽然提起程序便捷,但是也是有着严格的制度保障的。如果要向保险公司提起保险赔偿,必须满足一下两个要件:其一,医疗损害必须与医务人员的行为或者决定有因果关系;其二,这种医疗损害是可以避免的,即如果发生的医疗损害是进行医疗行为的必然结果,则“病人赔偿保险”是不予赔偿的。虽然瑞典的“病人赔偿保险”的保险范围广泛,但是也有其不予赔偿的免赔事项,免赔事项主要包括:(1)在急救过程中发生的医疗损害(2)因为政策而限制了医疗资源的使用而造成的医疗损害不予赔偿(3)发生医疗损害造成的非财产损失不予赔偿(4)非医疗所必须的美容手术不予赔偿(5)病人自己伤害自己所造成的损害不予赔偿(6)因为药物的不良反应造成的损害不予赔偿(因为在瑞典,药物的不良反应有专门的保险险种,因此“病人赔偿保险”针对这项损害不予赔偿)。
瑞典的“病人赔偿保险制度”不同于以上介绍的其他国家的保险制度模式,其运作的成功有深厚的社会基础。首先,瑞典作为保险发达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的福利国家,有着良好的社会保险传统。保险对于社会中的每一个人来说都是理所当然的事情,被社会大众所广泛的接受和实施。其次,由于欧洲的责任保险制度发展时间比较长,病人赔偿保险在这样一个土壤中日渐发展,距今也发展了三十多年,在这样一个积累的过程中,培养了很多专业的保险人才,这些专业的人才为该项保险制度的运行提供了可能性。第三,其较高的医疗水平,较低的医疗事故率为“病人赔偿保险制度”的良好运行提供了基础。由瑞典发展起来的“病人赔偿保险”制度由于其发展和运行的良好,现在北欧国家已经普遍实施了这项保险制度,“病人赔偿保险制度”为这些国家的医疗事业发展和患者利益保护都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四)强化医调委功能服务
1、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法律地位
社会信任理论认为法治有利于信任的接受和存续,有利于形成新的信任关系。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顺利运行,有赖于法律的保障。目前,关于仅有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了我国医疗纠纷处理的三种模式:即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处理、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和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这三种方式长期以来被各地使用,但从使用情况看,确实具有许多不足。随着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医疗纠纷仲裁机制等多样化的医疗纠纷处理方式在各地被试行,这三种模式的缺点更加明显。尤其是从目前效果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取得了较好地实效。因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修订或者重新制定《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条例》成为当务之急。建议相关部门充分调研当前我国医疗纠纷的解决模式,对一些具有良好成效且已经形成约定俗成的机制,应充分明确其法律地位,将这些机制的运作程序、运作条件、相关要求、注意事项作详细规定。特别是建议增加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明确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法律地位,从而保障该机制的顺利运行。同时,建议尽快出台《人民调解法》,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有法可依。
2、强化调解协议的执行机制
在我国,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依靠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有一方不执行或反悔,案件处理只能进入诉讼程序。在诉讼过程中,法官依据事实和法律判决,一般不考虑调解协议。人民调解机制下达成的合法调解协议其有效性在诉讼中无法得到司法确认。建议强化人民调解协议的可执行性。
(1)可增设违约金条款。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中增加违约金条款。规定若当事人拒不履行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就要接受违约金处罚。
(2)增加调解书法院认定环节。可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在 3 日内报知乡镇市公所,并于 7 日内将该调解协议送交所在地域的基层法院审核,认为调解内容与“法令”无抵触的,由法官签名并盖法院印信,送达当事人。经“法院”核定后当事人不得就该事件再行起诉、告诉或自诉。同时该调解协议具有判决书的同一效力。建议调解成功并达成调解协议,最终当事人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仅仅审查调解书的法律效力。
(3)运用经济手段加以引导。可借鉴美国做法:若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而提起诉讼,在判决结果低于原来调解结果 10%的情况下,提起诉讼的一方必须负担对方的诉讼费用,包括律师费。
3、建立宣传引导机制
当前,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社会共识尚未达成,群众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知晓率也比较低。因此要通过多种渠道加大宣传力度。一是在医院、法院、社区等场所,要及时张贴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有关法律法规,操作程序,医调委的地点和联系电话。广而告知,使群众在遭遇医疗纠纷时能自觉找到医调委。二要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形式,大力宣传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工作情况,尤其要报道相关典型案例,使群众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运行情况有全面了解。三要开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热线电话和网络邮箱,尽量创造方便群众的条件。
(五)建立联动协作机制
1、部门协作机制
卫生、司法、公安、医疗机构要在各司其职的基础上,相互衔接,相互支持。要形成医疗机构及时报告,公安机构第一时间维护秩序,卫生部门加强协调、医调委及时调解,医院和公安部门应处在医疗纠纷发生时的第一线,做好信息收集与报告、维持正常医疗秩序、引导纠纷当事人通过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解决纠纷等工作。
2、司法行政部门内部协作机制
通过整合司法所、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公证处、法律援助中心等资源,建立联动协作机制,根据医调委工作各环节需求,相互配合联动。
3、在各医调委之间建立健全联动协作机制
尤其是发生在上一行政辖区的纠纷,其当事人在下一级医调委覆盖范围内的,上下级医调委要相互配合相互联动,发挥本土效应。
4、建立大调解联动格局
健全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和仲裁调解 的大调解联动机制,有效提高工作效率和调解质量。
5、建立指导协调机制
政府行政部门要积极发挥行政指导和监督监管作用。司法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主管作用,帮助调解员掌握行业纠纷发生、发展规律,总结提炼成功经验,提供有关信息;要积极就开展业务培训,帮助广大调解员掌握相关知识,提高能力水平;要指导医调委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加强工作规范化和程序化。公安、卫生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协调,保证医调委有效发挥作用。
(六)提升保险公司服务能力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指出,“把关系公众利益密切的环境安全、食品安全、医疗安全、生产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校园安全等七大领域作为责任保险发展重点,探索开展强制责任保险试点,构建“平安河南”保险服务体系。”按照这一要求,河南保险业必须从提升服务能力入手,不断适应发展变化的责任保险市场,精准对应卫生、医疗、患者的保险需求,真正把医疗责任保险及其它相关险种作为解决医患矛盾的重要手段和有效工具。
1、对接、扩充数据库
保险费率的厘定关乎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正常运营、医疗机构是否可以可以得到充分的补偿,关乎第三方调节机制的长效发展。目前我国保险公司经营医疗保险的时间较短,数据库数据较少,在险种设计及费率厘定方面都存在困难。
因此建议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保险公司积极开展对接医院、卫生部门数据的工作,扩充数据库,进行统一分析、精算,并尝试从数据发现信息进而完善险种、开发新产品,进而更好地提升医疗服务质量。
2、保险公司应扩充医疗专业人才
由于医疗行业的专业性、复杂性,一旦出现赔案,保险公司应当扩充医疗专业人才,为保险公司在处理赔案时有理有据,确保合情合理。从而增强处理案件整个流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增强各方信服感。
3、保险公司应该从大数据中不断总结,创新优化产品
保险公司可建立常态化分析总结案例机制,定期对之前承保、理赔的案例进行大数据分析,从而对保险产品的条款、费率、业务流程、保险期间的服务等进行及时调整,合理把控经营风险,提升服务质量。比如,保险公司可在承保时给予一定的条件限制、对条款内容进行修改等,通过此类方式进行风险管理,防患于未然,从而避免产生新的矛盾纠纷。
4、保险公司的延伸服务应该覆盖医疗服务全流程
保险公司不仅要将保险销售出去,更应该在保险市场竞争愈发激烈的今天,以服务取胜。通过延伸服务链条赢取先机。保险企业应当在保险期间内发挥自身风险管理专家的优势,建立医疗风险管理机制,帮助医疗机构完善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加强内部管控,减少医疗事故,从而达到将医疗纠纷扼杀在萌芽的效果。此外,对自身而言,保险企业也可以借此减少赔付率,控制经营风险,取得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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