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学会学术年会入选文集(2011)
河南省入选论文之一
“金融排斥”在河南把保险市场的表现及对策建议
河南保监局 莫亦鸣
“金融排斥”在河南把保险市场的表现及对策建议
“金融排斥”研究的重点是金融机构分布和服务的地理指向性,这一理论同样适用于保险市场。河南作为我国第一农业大省、第一农村人口大省,金融排斥在农村保险市场的表现更为突出。研究金融排斥的表现,可以更准确的找到“三农”保险发展中的不适应,从而进一步破解农村保险市场发展困境。
一、“金融排斥”的含义
“金融排斥”是近十年来才出现的一个新的概念,起初是从金融地理学的角度进行研究,即研究居民到金融服务网点的实际距离对居民获得金融服务便利性的影响。随后的研究表明,金融排斥并不仅仅因金融服务网点在某一地理区域的撤并而存在。研究结果表明,部分居民有获得金融服务的需求,但却因社会经济因素(如收入水平及收入分配、劳动力市场变迁、人口结构的变化等)和金融服务市场因素(如信息技术的发展、金融产品的开发、风险评估、市场细分和金融产品的上门服务等)而很少或从未获得金融服务,这种情况也被称为金融排斥。它是一个动态复合概念,不仅与金融服务的地理可达性即地理排斥有关,而且还由此延伸出其它排斥的表现。一般认为,金融排斥更多的发生在农村地区。
二、“金融排斥”在河南保险市场的主要表现
目前,河南省共有18个省辖市,1750个乡镇;人口总数为9967万人,其中城镇人口为3758万人,农民6209万人;2009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372元,农民人均纯收入4807元,全省城镇化率为37.7%。截止2009年底,河南保险市场保费收入为565.39亿元,全国排名第8;其中产险公司保费收入100.43亿元,寿险公司保费收入464.96亿元。虽然河南保险市场的整体规模在全国居于前列,但大多数保险公司并未针对河南为农业大省这一实际,大力开拓农村市场,农村地区金融排斥的现象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
(一)地理排斥。从河南省保险机构的分布来看,绝大多数商业性商业保险机构都分布在经济相对发达的城市,而农村保险机构较为匮乏。2009年,河南各保险公司在乡镇开办的保险机构数量为3787家,平均每个乡镇拥有保险机构2.1家。但值得注意的是,乡镇网点中有2536家机构由人保和国寿两家公司开办,而且尚有20%的乡镇没有保险机构。
(二)产品排斥。在保险机构商业化、市场化经营成为主流的同时,各公司经营战略与经营行为的不断调整,排斥农村地区的现象逐步显现。这反映在保险产品的开发上,表现在行业主体在产品开发的目标客户主要集中在城市市场。农村保险市场的长期滞后,导致“三农”保险的经验数据缺失,进一步影响了农村保险产品的开发。2009年底,河南保险市场上在售产品有3453款,但针对“三农”保险市场的保险产品仅有51款。其中,产险公司“三农”保险产品有10款,占比仅为0.9%;寿险公司“三农”保险产品有41款,占比仅为1.74%。据了解,这些产品的销售情况并不理想,有的甚至年度零销售。
(三)价格排斥。保险公司目前所销售的保险产品多来自于对国外产品的简单复制,与广大农民的实际需求和购买力有较大的出入,客观上对农民表现出较强的价格排斥。如前几年在一个县级市曾经出现过销售“半份保单”的情况,某公司产品的最低保额所对应的保费对农民而言仍然较高,部分农民为获得保险保障,与公司协商后达成协议,保费和保额同时减半。“半份保单”销量甚广,但该公司并未以此为契机开发出保费低廉、保障适度的新产品,而是仍然被动销售原有产品,价格排斥未能从根本上得到改变。
(四)营销排斥。在市场营销上,部分保险机构不把广大的农村地区作为主要营销目标,保险“离”农的倾向比较明显。这不仅表现在机构设置的地理特征上,也表现在营销人员的分布上。截止2009年底,河南保险市场中乡镇营销员数量为54509人,平均每万农民拥有营销员数量为0.88人,而平均每万城镇居民拥有营销员数量为4.22人,是农民拥有营销员数量的4.8倍。
(五)自我排斥。长期以来,农村地区的发展速度始终低于城市,这使得农民保险意识较差,投保热情不高,主动将自身排除在保险范围之外。主要原因在于:一是农民收入较低。统计数据表明,1999—2009十年间,河南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复合增长率为12.23%,而同期农民人均纯收入复合增长率为9.45%,比城镇居民收入速低了2.78个百分点,这导致城乡收入的差距越来越大。二是金融知识缺乏。一些欠发达地区的农村居民由于分散而且相对封闭,仍然以传统避险方式为主,对保险机构不信任。三是保险手续烦琐,甚至有些保险条款超出了大多数农民的认识和理解能力,导致农民主动放弃保险服务。
三、破解行业“金融排斥”的建议
现实中,由于上述五个因素的相互强化和不断累积,农村保险市场长期处于“金融排斥”之中,给保险业支持新农村建设造成非常不利的影响。因此,保险业要发展农村市场、为广大农民提供更多保障,应认真分析农村金融排斥的原因,逐步化解,不断提高农村保险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一)优化布局,推进农村保险市场体系建设。农村地区的金融排斥是市场部分失灵的一种表现,难以通过市场机制得到根本解决,要求监管部门进行合理调控。一是健全农村保险体系。保险作为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社会互助机制和社会管理机制,是统筹城乡发展、改善二元经济结构、提升农村再发展能力的重要切入点。保险监管部门应当探索建立多部门参与、多层次保障的农村保险体系,与财政、税务等部门沟通,争取开展“三农”保险的财政、税收等优惠政策,调动各类保险机构的工作积极性。二是审慎批设农村保险网点。既应鼓励保险机构进入农村,服务三农;又要避免保险机构盲目跟风,对农村保险资源滥加开发,破坏尚未完全成熟的农村保险市场。三是慎重撤消农村网点。应出台农村网点的管理办法,规定保险机构在农村地区网点的服务年限和后续服务措施,对擅自撤消农村网点的机构采取严厉的监管措施,避免保险公司在开发农村市场中的短期行为。
(二)加大投入,培育优质的农村保险市场环境。一方面,应指导行业加强对农村地区的资源投入。金融排斥的本质是金融资源的不公平分配,在行业发展的过程中,大量的保险资源向城市倾斜,且城乡金融资源配置差距还有拉大的倾向。中央提出要加大城乡统筹发展力度,行业应当克服自身的金融排斥行为,合理配置城乡金融资源,注重公平,为农村保险市场提供更多的资源和技术保障。另一方面,要积极引导保险机构践行企业的社会责任。保险机构作为保险市场的直接推动者,在开发培育农村保险市场中应承担更多责任。应在农村地区通过培训、宣传、咨询等方式普及保险知识,强化保险意识,培养农民独立的金融人格,化解自我排斥。
(三)有效营销,切实提高农民保险保障水平。保险业应充分认识到目前农业产业化、农村城镇化的快速发展趋势,客观看待广大农村地区保障需求远大于投资需求的实际,有效开展保险营销,推动农村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一是创新农村保险产品和服务。督促各保险主体从根本上消除造成“金融排斥”的各种因素,并建立起以利益杠杆引导和促使基层机构主动进行创新的体制机制,为农民提供“听得懂、买得起、服务优”的惠农保险产品。二是对农村地区的分支机构单独考核。应当认识到农村和城市的客观差距,指导公司针对农村地区和农民的实际特点,构建农村地区分支机构的营销考核体系,不搞“一刀切”,为农村保险机构的发展提供内在动力。三是提高保险保障水平。指导行业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体系建设为契机,积极参与农村地区保险体制建设,发挥商业保险在医疗补充和养老补充保险中的作用,帮助广大农民实现“生有所靠、病有所医、老有所养”的基本愿望。
(四)发挥职能,积极服务于新农村建设。破解保险业在农村地区的金融排斥,不仅要求保险业积极主动的进行保险营销,更要求行业积极融入农村金融体系,切实发挥好经济补偿这一基本职能,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一是继续发展农业保险。农业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是各国面临的共性问题,但中国与其他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不同的是,农业生产保障体系严重匮乏。应继续推动农业保险的发展,调动起政府、农户和保险机构参与积极性,不断扩大农业保险的品种和覆盖面。二是探索建立巨灾保险机制。近年来,异常天气频发,导致农村地区损失金额大幅增加,给保险业带来很大挑战。应指导行业做好巨灾损失数据的统计和分析,逐步由传统的事后补偿向积极的事前预防转变;建立健全巨灾准备金机制,提高保险业服务农业再生产的能力。三是积极开展农村小额信贷保险,为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必要保障。鼓励各主体针对农民信贷需求提供相应的保险产品,提高农民和银行机构的借贷信心,构建和完善长效借贷保障机制,从而推动“三农”经济更好更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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